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372号 申请人: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路86号106A、107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8356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4106号】。申请人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79106.5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向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淘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79106.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