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3560号之二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2号海航豪庭南苑一区一号楼2009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2023年9月11日,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1.21元,减半收取计14050.61元,由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