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3330号之二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宏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南生态软件园C地块二期工程C4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宏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2023年8月21日,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88.21元,减半收取计73594.1元,由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