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118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青,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伤者。
被告: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