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4执2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从木,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对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