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玉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花龙门村5组88号3楼7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玉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五巷3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远。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平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玉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林街道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4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云国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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