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辖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静,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廖思,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33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本案。上诉人**称,本案案情复杂,牵扯面巨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该诉讼争议标的额未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在成都辖区也不具有重大影响,故不属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原审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成都市武侯区,因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