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9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静,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陶静、原审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陈进梅
审判员  郑小茂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沁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