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车小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君秀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