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8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0027.41元、违约金300000元,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522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0027.41元、违约金300000元,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522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435元。
二、终结本院(2018)川0191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