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执71号
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04号1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利,董事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中应追缴的诉讼费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家雄
审 判 员 苏 明
审 判 员 王 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文翟
书 记 员 魏瑞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