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4999号
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