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9执1482号
申请人: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1号2栋5单元7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13楼14号-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129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待新情况出现,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康洪
代理审判员且国治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