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3311号
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1号2栋5单元7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47号13楼14号至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创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