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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37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书记员 贺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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