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14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当事人双方达成付款承诺,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9元,保全费4609元,由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铮
书记员 廖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