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0636号
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军,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佳佳,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新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华。
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因被告上海新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稷
审 判 员 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奇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