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0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A栋0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1785315Y。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
被执行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7118575F。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苏058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6417元。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1月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但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不动产已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
4、本院查询了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山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较多,金额特别巨大,涉案执行案件金额已超2亿元。
5、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二次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提申请,要求将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3月23日,本院已裁定移送破产。
7、本院已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8、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案执行标的60641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06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