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5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蕊,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A栋0260室。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扬,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4元,减半收取为5887元,由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