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96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初996号
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A栋0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1785315Y。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扬,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7118575F。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被告康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37400元(其中以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合计21.5个月,金额为20640元;以67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合计22个月,金额为316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1号办公楼、2号研发楼、3号迎宾楼和3号厂房的装饰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为9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48000元设计费,如果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总费用的80%给原告,(剩余)20%在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另外,该合同第8.2条规定,被告应当按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仅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剩余46万元设计费及相应逾期违约金至今未予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由此引起本案纠纷。
被告康沃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关于设计费,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有过口头协议,双方同意再行协商,另行签订合同。对于已付金额如何处理未做约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告唐人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康沃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的1号综合办公楼、2号研发楼、3号迎宾楼、3号厂房等室内装饰工程进行设计。合同约定:“。第六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96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及方式:6.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价的5%,即48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整)。6.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乙方未中标,甲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总费用的80%给乙方,20%在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施工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6.3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乙方中标设计费用按施工合同中施工进度表的时间节点分次等额支付。第八条违约责任8.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设计,但被告仅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余款40万元至今未付,由此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结合本院受理的(2019)苏0583民初164号、(2019)苏0583民初995号案件,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的室内装饰工程由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7年1月22日,被告与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装修工程合同书》,将1号办公楼、2号研发楼、3号办公楼及其地下室游泳池土建及装修、室外景观绿化等工程交由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1#、2#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9)苏0583民初164号、(2019)苏0583民初995号案件以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康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为960000元,被告已支付5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余款4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5%,即48000元;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乙方未中标,甲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总费用的80%给乙方,20%在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的室内装饰工程由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1#、2#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故第一笔设计费48000元应在2015年4月11日前支付,第二笔设计费720000元应当在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现被告仅在2017年9月14日支付原告500000元,余款400000元一直未付,根据合同第8.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其中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6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第二笔设计费72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应以7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4日止,以26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止,经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85777元,以上合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64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4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6417元,以上合计60641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1774元,减半收取588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170元,以上费用合计9057元,由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47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64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7647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XXXX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鸣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