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5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7118575F。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A栋0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1785315Y。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不支付唐人营造工程公司损失。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因政策原因未能及时退还唐人营造工程公司保证金,我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唐人营造工程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仅依合同约定,未对唐人营造工程公司的损失做实质审查,作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公正。
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人营造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归还唐人营造工程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2.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承担唐人营造工程公司损失,当庭明确为其中100万元,按年息10%,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止损失为264383元;其中200万,按年息10%,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日,唐人营造工程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与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签订一份《装饰装修框架协议》,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将厂房1#办公楼、2#办公楼、3#办公楼、所有厂房的卫生间发包给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六、合同价款框架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人民币¥:30000000.00元),具体价格以双方签订具体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准。九、保证金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框架金额总价款的10%作为保证金。2.如本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确定不能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本协议解除。发包人应返还本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至承包方账户,并承担承包人损失(年息10%的财务成本)。”。协议签订后,唐人营造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之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返还100万元保证金,余下的200万元保证金至今未返还,由此引起本案纠纷。
一审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与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装修工程合同书》,将1号办公楼、2号研发楼、3号办公楼及其地下室游泳池土建及装修、室外景观绿化等工程交由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上述事实,由装饰装修框架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装修工程合同书以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唐人营造工程公司与康沃动力科技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唐人营造工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支付300万保证金,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也交由其他公司进行施工,按协议约定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应返还唐人营造工程公司300万元保证金。但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仅返还100万元保证金,余下的200万元一直未返还。现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要求归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要求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承担损失的诉请,根据协议约定,“如本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确定不能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本协议解除。发包人应返还本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至承包方账户,并承担承包人损失(年息10%的财务成本)。”现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要求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支付损失,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起算点,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实际归还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损失(按照年利率10%标准,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72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5729元,由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5729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35729元缴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唐人营造工程公司根据与康沃动力科技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支付300万保证金,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康沃动力科技公司也已退还部分保证金,故双方之间的框架协议已无履行可能,唐人营造工程公司要求康沃动力科技公司退还剩余200万元保证金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不能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框架协议解除,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应返还保证金并承担唐人营造工程公司损失(年息10%的财务成本)。康沃动力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上述违约责任应当清楚。康沃动力科技公司认为因政策原因不能及时退还保证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主张并非其不退还保证金的合法合理事由,不影响康沃动力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唐人营造工程公司因资金被占用必然产生损失,康沃动力科技公司认为约定损失计算方式超过唐人营造工程公司的实际损失,应由其举证证明。康沃动力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康沃动力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9元,由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顾 平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丽媛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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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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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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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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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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