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383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姗,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A栋260室。
法定代表人:戴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扬,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理。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16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