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香榭丽苑***1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493529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001270915。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司法专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了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期限一年。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11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群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