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312号
原告: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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