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若泉建设有限公司

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312号 原告: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为县鑫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