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22民初2701号

原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晨光科技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廖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淡,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G。

法定代表人:李姗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彬,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金具公司)与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水利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原告电力金具公司的诉状后,登记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5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金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云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淡、周正文,被告巴蜀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李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金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告被损坏厂房墙体和水池的原状;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共计473,317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水池的修复费用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生产电力金具、铁附件及镀锌的企业,2011年投资100多万元建成“废水处理系统”,包括爆气池、中和池、沉淀池、蓄水池、废水池等,配套用于“热镀锌”项目。2018年,被告承建釜溪河流域富顺城区(太源井至宋渡大桥段)防洪堤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2018年11月左右,被告在原告的厂房、围墙、水池边坡下方修建施工便道后,原告的厂房墙体、厂区围墙、水池就陆续出现裂缝,为了不影响“废水处理系统”各水池的蓄水功能,原告对水池进行了多次简易的裂缝修补和表面敷设防水材料,但均未解决问题,致使原告的镀锌业务只能被迫停工并委托外加工,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19年5月,原告委托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设计公司)对原告厂房墙体及水池裂缝进行专项鉴定,远建设计公司出具《专项鉴定报告》结论:“边坡产生滑坡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对原坡底开挖切坡”;“滑坡体蠕动已造成边坡上的水池开裂、围墙开裂、排水沟下沉等变形,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如不及时整治,围墙可能倒塌,水池开裂状况加剧,水体渗漏一旦进入滑坡体将产生严重后果”。2019年7月,原告委托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评估公司)对原告厂区水池因池体开裂而委外加工镀锌造成的损失项目进行评估,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0日的评估值为433,317元(包括镀锌业务利润损失288,878元和运输费用144,439元)。两项鉴定和评估费用共40,000元。

被告巴蜀水利公司辩称,被告对釜溪河流域富顺城区防洪堤及废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是经过合法招标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任何违反施工情况,且被告施工是在业主单位提供的红线范围内,而非原告厂房的红线范围内,故被告并无过错,如果按业主的图纸施工造成了损失,应当将业主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主张受损的墙体及水池无证据证明其合法存在,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诉称裂缝形成的时间为2018年11月,但原告系起诉后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故在此之前不应认定为原告享有合法权益。诉状所称的两份鉴定报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赔偿及认为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使用;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勘测公司)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及其所得出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报告忽略了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该报告的分析中指出原告在回填土上修建水池系水池开裂的内因,被告的开挖行为系水池开裂的主要外因,但结论将被告的开挖行为占到责任的60%-70%有失公允,且没有将自然因素进行排除,故不应采信。对原告的损失问题,原告提出的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应支持;损失计算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原告在2019年1-6月份也在自行生产镀锌产品,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迫停产;根据蜀西地质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水池修复的时间为10-15天,即使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也应仅在修复期内赔偿损失。请求依法判决。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双方对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信息、被告的《施工合同》、施工红线图、施工照片、被告《釜溪河流域富顺(太源井至宋渡大桥)段防洪工程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釜溪河流域富顺城区段(太源井至宋渡大桥)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观测设施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部分)、原告不动产权证书、原告处置票据及金额、蜀西勘测公司的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院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的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出具的“重庆玉带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加工费发票明细(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和自贡市沿滩区税务局出具的2017-201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及明细,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和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施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情况。2.原告提交的远建设计公司的《专项鉴定报告》,因该报告的结论与本院委托蜀西勘测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的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由于该《评估报告》的部分内容能客观反映原告的损失,故对该《评估报告》中与原告的损失有关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提交的两份鉴定费发票,因其属原告为评估损失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确认。5、原告提交的2017年至2019年间原告与四川富洲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外镀锌加工的统计表,因该统计表虽系原告自行制作,但部分内容与本院在自贡市沿滩区税务局和重庆市××区税务局调取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一致,对统计表中与增值税发票情况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6、对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因其系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本院予以确认。7、对原告向自贡市晨光科技园区的报告和2015年的原告销售发票的统计,因其中内容均为原告自行制作,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8、对被告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原始图纸,因其系被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本院予以确认。9、对经本院委托,蜀西勘测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和《关于“***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水池修复工期”说明》,虽原被告双方均对部分内容有异议,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鉴定结果存在错误,故对蜀西勘测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和《关于“***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水池修复工期”说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电力金具公司系制造电力金具、铁附件、镀锌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巴蜀水利公司系经营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土石方工程等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被告与自贡晨光科技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晨光科技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晨光科技投资公司发包的釜溪河流域富顺(太源井至宋渡大桥)段防洪工程及废水管网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12月6日验收竣工,其中部分修建地点位于原告的厂房下方。

2019年2月下旬,原告发现厂房内用于处理镀锌废水的水池发生泄露,在双方对修复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被告未就该泄露问题进行有效协商。2019年4月,原告向晨光科技投资公司就被告施工造成安全环保隐患的情况进行报告。

2019年4月26日,原告委托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从工程专业技术的角度对厂房墙体、围墙、及水池开裂现象进行专项鉴定,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2019年5月28日,远建设计公司作出《***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厂房墙体及水池裂缝专项鉴定报告》,该份报告指出:“经现场地形地貌、裂缝现状查勘,发现该地段存在滑坡体。”同时对滑坡体的特征、滑坡原因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防治方案:“1.在坡底进行反压回填处理;2.在滑坡区域设置抗滑桩进行支护;3.在滑坡区及其周边设置截水沟,路堤坡脚设置排水沟,尽量减少地表水下渗影响边坡稳定性。”其中结论第5项内容为:“边坡产生滑坡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对原坡底开挖切坡。”第6项内容为:“滑坡体蠕动已造成边坡上的水池开裂、围墙开裂、排水沟下沉等变形……。”此次鉴定的鉴定费为30000元,由原告垫付。

201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于2019年2月起至2019年6月间因水池池体开裂而对外委托加工镀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其结论为:“列入评估范围的各项损失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0日的评估值为433,317.00元(取整至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肆拾叁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整。详见《价格评估汇总表》。”其中《价格评估汇总表》的内容显示:“计算损失的总量为1604.88吨,其中镀锌业务利润损失的评估单价为180元,评估总价为288,878元;运输费用的评估单价为90元,评估总价为144,439元。以上两项共计433,317元。”此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10000元,由原告垫付。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申请对1.水池开裂形成原因是否与被告施工存在因果关系;2.水池开裂的其他原因(包括自然环境、降雨、地震等)及形成时间;3.如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被告的参与度是多少;4.水池修复的方案及价格和时间等情况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了蜀西勘测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4月17日,该勘测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其中说明对水池开裂形成的时间不能准确判定,鉴定结论为:“1、鉴定方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专业分析,我们认为***水池开裂形成原因为:1)水池区回填土约10m厚,存在一定的累计沉降,厂区地面、建构物均为产生不均匀的沉降,地基土体为人工回填土,分布不均匀,是本次水池开裂形成的内因。2)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在釜溪河流域富顺(太源井—宋渡大桥)段防洪工程及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中,对原坡大面积挖掘,改变了岩体原始应力状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边坡的稳定性;施工为雨季;加上2018-2019年荣县地震震动对边坡地质灾害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边坡开挖及地震是本次水池开裂形成的外因。2、申请人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1)经以上分析,***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施工水池基础处理,对本次水池开裂形成负有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占30-40%。2)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防洪工程及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中对本次水池开裂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60-70%。3、水池修复费用估算为人民币6万元。”

2020年4月22日,蜀西勘测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水池修复工期”说明》,对水池修复及时间进行补充,内容为:“建议采用注浆加固法解决边坡稳定性和不均匀沉降问题。即在开裂区域按一定的间距进行钻孔,将水泥浆液压入水池底部,压浆钻孔进行基岩中风化层;对已开裂的裂缝进行修补。本方案为考虑到现状边坡经反压后已稳定,边坡变形已形成对水池底部土地的破坏,并根据***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勘察资料提出施工方案建议,施工实施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水池面积小于20㎡,注浆加固工作量较小,按建议方案预计施工工期为10-15天。”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用40000元,由被告垫付。

另查明,原告2017年、2018年、2019年均有外镀锌量和自镀锌量。原告自述,2019年的自镀锌量系进行技改后自行镀锌的产量。诉讼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分别向自贡市沿滩区税务局和重庆市××区税务局调取了自贡市蜀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发票情况和重庆玉带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发票情况。其中自贡市蜀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原告委托自贡市蜀翔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镀锌加工量为:2017年1072.8吨、2018年1307.9吨、2019年693.2吨。原告委托重庆玉带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铁附件加工量为:2017年1394.17吨、2018年1659.29吨、2019年1494.78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对案涉水池漏水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大小、原告因案涉水池漏水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

一、关于原、被告对案涉水池漏水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大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确在原告废水处理系统的水池厂房下方进行了施工,而本院委托蜀西勘测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已明确,被告在防洪工程及废水管网工程施工中对本次水池开裂形成负主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60%-70%;原告施工水池基础处理,对本次水池开裂形成负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30%-40%。该《司法鉴定报告》系本院依法组织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原告的水池漏水负有主要责任,参照鉴定报告的意见,对案涉水池漏水的损害后果,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因案涉水池漏水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因水池漏水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水池的修复费用;二是原告因案涉水池漏水对外委托镀锌的损失;三是三次鉴定的费用。对水池修复的费用,因《司法鉴定报告》中已经作出了评估结论为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三次鉴定的费用,合计为8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因水池漏水对外委托镀锌的损失,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因水池漏水对外委托镀锌的损失是否应当作为损失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均存在对外委托加工的情况,即使没有漏水,原告也存在对外委托镀锌的情况,故原告对外委托加工,不能作为损失的依据。原告认为,因水池漏水,原告无法进行生产,对外委托镀锌加工系实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在镀锌生产过程中,环保要求较高,原告镀锌设备的废水处理系统水池漏水,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再用原设备自行镀锌,故必然会产生对外委托镀锌加工的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虽然在2017年、2018年均存在对外委托镀锌的业务,但对外镀锌量除受自身生产力的影响外,也受订单业务量的影响,故不应以原告前两年存在对外委托镀锌业务就否认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对外委托镀锌的损失,应当纳入本案的损失计算范围。

其次,关于原告因水池漏水对外委托镀锌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原告在诉前委托了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2019年2月至6月的对外委托镀锌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列入评估范围的各项损失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0日的评估值为433,317.00元。”从该《评估报告》的内容来看,评估的损失不仅包括原告的损失,还包括富洲公司的损失。而富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损失不应作为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评估报告》中确定原告的损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镀锌业务利润损失,二是运输费用损失。对于对外委托镀锌业务的利润损失,《评估报告》载明:原告对外委托镀锌量为1604.88吨,利润单价为180元/吨。作为计算的原始凭据中原告增值税发票显示其中原告对外委托的镀锌量为1095.45吨,其余509.43吨为富洲公司的对外委托镀锌量,故原告外镀锌的利润损失确定为180元/吨×1095.45吨=197181元。对于原告运输费用的损失,经对《评估报告》中原告运输费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统计,原告运输费用的实际金额为64726.4元,其中包括了原告向客户送货的运费1800元,该笔费用不应作为外镀锌的运输损失计算在内,应予以扣除,故原告的运输费用的损失确定为64726.4元-1800元=62926.4元。综上,原告因对外委托镀锌的损失金额为:197181元+62926.4元=260107.4元。

第三,关于上述对外委托镀锌损失是否均为合理损失的问题。原告的镀锌废水处理系统的水池发生开裂后,向所在的晨光科技投资公司进行了反映未得到解决,但原告向晨光科技投资公司反映问题并非解决水池漏水问题的唯一渠道。原告在无法与被告进行有效协商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非一味等待被告进行修复。从远建设计公司做的《鉴定报告》和蜀西勘测公司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的情况可知,修复该水池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查找漏水原因及作出修复方案的时间需要一个多月,修复期需要近半个月的时间。综合考虑双方合理的协商期,原告的损失期限酌情确定为3个月。《评估报告》载明原告开始外运镀锌的时间为2月27日,评估截止时间为6月,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合理损失计算期限为3个月,故原告对外委托镀锌的合理损失计算为:260107.4元÷4个月×3个月=195080.55元。

综上,纳入本案原告合理的损失范围确定为:60000元+80000元+195080.55元=335080.55元,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234556.39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4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94556.3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损失194556.39元;

二、驳回原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11520元,由原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负担6652元,由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晓旭

审判员  何 佳

审判员  董震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果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