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汇川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1735号

原告:自贡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学苑街180号(四川轻化工大学实习实训大楼904-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娟,总经理。

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路89号G。

法定代表人:罗小玄,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自贡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3.50元,由自贡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 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胡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