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G。
法定代表人:罗小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龙
书 记 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