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民初288号
原告:***,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媛媛,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946500。
被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南街10号2幢3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41566X。
法定代表人:赵春会。
被告: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12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A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857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振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233798。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出庭),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0129127。
被告:昆明土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家园紫竹园8栋2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DWMD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舟园林公司)、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景然公司)、昆明土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土人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21日,原告追加***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根据以上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