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3974号
上诉人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4477号民事��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以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已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4477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龚 耘
书记员 余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