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8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南街10号2幢3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41566X。
法定代表人:赵春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久桓国际8-1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0752033K。
法定代表人:彭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向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1743719.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5.00元及迟延履行金部分,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调查结果、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亦未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4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显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