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0741号
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南街10号2幢3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4元,由原告四川省绿舟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