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29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东路居委会7组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572788390G。
法定代表人:张捷。
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1栋4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941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0万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2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委托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关机,本院无法联系,已制作笔录存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雪功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游
书 记 员 田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