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29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东路居委会7组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572788390G。

法定代表人:张捷。

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1栋4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941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0万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2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委托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关机,本院无法联系,已制作笔录存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雪功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游

书 记 员 田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