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1栋4单元2楼1号。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06828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06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蹇启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