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4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凤凰村五组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吉成井居委会2组。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与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885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侯区太平园中五路33号12栋1单元2楼201号房屋(监证3395449),且有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A×××××0川A×××××B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A×××××6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A×××××W的车辆,因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西段棚改征收办送达(2019)川0105执4174号执行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上述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