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94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南环路金海酒店二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BW7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永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滕素静翠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