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03民初383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金海酒店二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BW766R。
法定代表人:胡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尚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鑫尚品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利息384元(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20年12月7日计算至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九方御景苑22-1号房屋的装修工程提供贴瓷砖和泥水劳务。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被告鸿鑫尚品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九方御景观景苑22-1号房屋的装修工程提供贴瓷砖和泥水工劳务。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今欠到***做九方御景观景苑22-1贴瓷砖泥工工钱捌仟元整(8000元),已付贰仟元(2000元),还欠陆仟元(6000元)。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胡海兵,2020年12月7日”,并加盖被告印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1份、欠条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劳务费的事实。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存在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维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