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异68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1992年4月26日生,汉族,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六枝特区新广场自然资源局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04267732。
原案被执行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金海酒店二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BW76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龙河镇永丰村大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02145817。
本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执行的,关于***申请执行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203执1456号,执行标的为46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投资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时向本院递交了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系该公司法人,也是唯一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唯一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原案被执行人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02145817)为(2021)黔0203执14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