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与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03民初1762号
原告: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东路(国际建材城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GRR6525。
经营者:陈杰,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交通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泉,男。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金海酒店二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BW766R。
法定代表人:胡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与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11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位于六枝特区石油公司、忠誉天城1单元6-2、忠誉天城3单元20-4、忠誉天城3单元17-1、忠誉天城2单元8-2、忠誉天城3单元19-4、锦绣前程1栋1单元5-3、1凉都一品B栋28-7等八家以上装修装饰工程,期间在原告处赊购各种工程材料,货款共计56116元。被告于2021年1月2日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原告该款项。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揽位于六枝特区石油公司、忠誉天城1单元6-2、忠誉天城3单元20-4、忠誉天城3单元17-1、忠誉天城2单元8-2、忠誉天城3单元19-4、锦绣前程1栋1单元5-3、1凉都一品B栋28-7等八家以上装修装饰工程,从2020年5月开始在原告处赊购各种工程材料,货款共计56116元。被告于2021年1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56116元,承诺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在春节后支付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欠条各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货款,已经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11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被告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枝特区闽泰陶瓷店货款56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盘水鸿鑫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定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