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沿滩区邓关镇星宇沙石场与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047号

原告:沿滩区******石场,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和尚塘5组。

经营者:付波,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君,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

原告沿滩区******石场与被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沿滩区******石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沿滩区******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计4477,诉讼保全费3120,共计7597元,由原告沿滩区******石场负担。

审 判 员 陈益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