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779号
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少华,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靖雅,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涌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奇中,男,1975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2.00元,减半收取4096.00元,由原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