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6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555779660W,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
本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公积金可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10023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400000元;
三、在冻结公积金存款期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68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