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3民初28号
原告:盐源县民政局。
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
负责人:徐文斌,职务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军,男,1976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系该局副局长,住盐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男,196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盐源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男,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盐源县民政局与被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盐源县民政局于2021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民政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源县民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8.00元,减半收取计3349.00元,由原告盐源县民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唐朝荣
审 判 员 何永祥
人民陪审员 谢光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沙国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