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尚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尚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宝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建海,系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荣县北景港镇沙金村七组03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311232436。
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尚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尚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申请执行费3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
2.自2021年1月14日开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共计3,749.28元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其余金额不足50元,金额较小没有划拨;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账户无存款;在本院的查询系统中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车辆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贵F4N589的建设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该摩托车年代久远,且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调查,其在重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华荣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华荣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其在该村无财产;两被执行人在江口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尚峰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建敏
审 判 员 罗 浩
审 判 员 龙通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佘敏娜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