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青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在江口县青云的执行标的款71505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505元,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号为:12107203901173215396,保险金额为715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有: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工程验收单、转账记录汇总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2020)黔062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71,505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505元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2020)黔062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71,505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505元。
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735元,由申请人重庆中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