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8。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0605C。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国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赖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