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683号
***、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及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368,683.07元,其中强制扣划到位3,350,074.5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8,608.54元。在执行到位的3,368,683.07元中,包括借款1,445,532元,利息1,860,881.53元(自2015年4月9日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35,729.5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