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4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0605C。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48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王孝荣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雪娇
书 记 员 崔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