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某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16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赖坤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910780046。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0605C。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
委托代理人:周智祥,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城以北209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728172251H。
法定代表人:吴琦。
委托代理人:曾小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910088786。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启演,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101365。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对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钰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