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民初466号
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30路。
法定代表人:李宇诚,职务不祥。
被告: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德,董事长。
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