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6行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航,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汇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吉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樵,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新筑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为民

审 判 员 王 剑

审 判 员 陈洪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亚淋

书 记 员 付生宇